第三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存在的矿山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

矿山关闭应当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由采矿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