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工程,各相关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保护区划分方案论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