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推广农业新技术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