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水域的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