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水域的总量控制要求。

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