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