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