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布局,按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需要,有计划的实施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的搬迁,控制二级保护区内人口规模,推进饮用水水源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