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