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1000人以上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