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合理分担,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