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合理分担,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