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损害保护区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