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和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和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