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城乡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导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取消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