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建设。

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饮水、保水工程,推动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