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建设。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饮水、保水工程,推动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