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备用饮用水水源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备用水源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并建立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证应急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