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从事彝族语言文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职称。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