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把彝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试内容。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