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访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