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应当包括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名称、标识、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机构和相关说明等。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