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名录内资源定期检查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名录内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代表性建筑和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质遗存的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使用保护档案。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