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名录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技艺代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二)评估不合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终止技艺代表人资格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技艺代表人称号。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