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法定权利。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