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采取疏导、劝解、教育等措施。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