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前款规定,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