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服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