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