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应当立即自行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