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或个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对场地及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环境。违反前款规定,未对场地及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