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单位或个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对场地及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未对场地及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