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