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