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景观照明建设:(一)城市主干道、城市门户通道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二)城市主要水系的堤岸、桥梁、滨水及纵深的主要建(构)筑物;(三)城市主要商业街、商贸特色街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四)公园、休闲广场、码头车站、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名胜古迹;(五)城市照明规划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其他区域或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