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功能照明建设:

(一)城市道路、隧道、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

(二)城市过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

(三)公园、广场;

(四)城市开放式小区、城中村的公共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