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功能照明建设:(一)城市道路、隧道、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二)城市过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三)公园、广场;(四)城市开放式小区、城中村的公共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