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景观照明建设:
(一)城市主干道、城市门户通道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水系的堤岸、桥梁、滨水及纵深的主要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商业街、商贸特色街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
(四)公园、休闲广场、码头车站、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名胜古迹;
(五)城市照明规划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其他区域或建(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