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