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