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