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的临街一侧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隔离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