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