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