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