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禁止在城市道路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