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可以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鼓励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