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可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鼓励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