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