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