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