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设计等相关成果相协调,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国家科技城特色。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