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