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式,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制定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公约,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加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倡导城市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