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