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