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