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