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