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